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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引导效果,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资管分离、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层架构模式,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包括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产业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
第二章 引导基金设立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存续期7+2年,规模70亿元,由市、区政府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委托徐州市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区政府授权区级国有投资公司代表各区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引导基金出资。国盛公司和区级国有投资公司为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第六条 国盛公司及区级国有投资公司主要职责:
(一)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签订引导基金合伙协议,促进政策目标实现;
(二)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将财政出资资金及时拨付到引导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第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方式:
(一)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母基金,母基金可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形成规模300亿元的母基金群。再通过设立若干支子基金,形成总规模1000亿元的子基金群。
(二)以股权、债权方式投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收益采取低息固定回报方式,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和发展。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是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相关政策;
(三)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等方案;
(四)核准母基金设立方案;
(五)审议批准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管委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引导基金对外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出资发起、国盛公司及其他国有投资公司参股设立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委派,其他人员公开招聘,薪酬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为引导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具体执行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实施方案。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遴选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参与母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将母基金设立方案及尽职调查报告上报基金管委会审查、决策;
(二)拟定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的让利方案;
(三)考核评价母基金及其管理人;
(四)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专家顾问库;
(五)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报告引导基金、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基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母、子基金设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通过母、子基金放大政府出资效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参股各支母基金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第十二条 母基金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形式分别设立。母基金可采取参与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合同等(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地域约定、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具备丰富基金管理经验,能够保证基金正常运营;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执业操守和信誉;
(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丰富的项目自愿和较强的产业导入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六)至少成功设立过1支产业基金;
(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母基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公开征集。按照基金管委会批准的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母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产业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母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基金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的母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母基金管理人完成母基金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出资工作后,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母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五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领域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市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六大战略性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支柱转型升级产业;金融、物流、互联网+、电商、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绿色、科技、生态型农业。
第十七条 母基金、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投资于徐州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母、子基金投资于徐州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一)注册地为徐州市的企业;
(二)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徐州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徐州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外地企业在徐州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徐州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三)为徐州市企业所做的外地并购项目。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不得违反《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投资负面清单》”规定。
第六章 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基金管委会应指导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政策性目标实现。市有关部门、基金管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等规定,做好产业发展基金总体规划布局、项目信息服务、投资机构尽职考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引导性管理,但不应干预母基金、子基金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在各自协议中约定:
(一)遵守本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
(二)接受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政府出资收益中可以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政府主导项目风险补偿和优秀母、子基金管理团队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将产业引导基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选择在徐州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国盛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择确定。
第七章 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母基金、子基金的存续期由出资人共同商定,但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市财政局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引导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中退出的本金及结余收益原则上应用于滚动投资。引导基金到期后,应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在母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本办法适时退出。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如有违反本办法、协议的行为,引导基金可要求违约出资人或基金管理人及时整改,整改无效时可依据本办法要求其回购引导基金相应份额。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要求违约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
(一)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首期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母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五)经基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办法的。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为体现引导基金扶持作用,根据我市产业引导政策以及不同母基金的行业属性,在母基金实现投资约定目标时,引导基金可对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管理人实施收益让利激励机制。让利总额不超过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获得的总收益。具体让利幅度,应根据引导基金放大效应、投向特定领域、对我市相关重点行业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母基金投资的股权、债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退出的,退出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退出的,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财政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视资金需求分期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产业发展基金规划,将当年财政出资需求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年度安排。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先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三十三条 市级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预先将财政出资资金拨付至与国盛公司的银行共管账户。基金管理公司持基金管委会核准的方案向市财政局、国盛公司申请拨付财政出资资金,市财政局、国盛公司应根据基金管委会核准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 将财政出资资金从共管账户拨付至引导基金托管账户。
区级引导基金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通知通过各区国资公司直接拨付至引导基金托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运营效率,在引导基金成立后,市财政局先行拨付5亿元至引导基金账户,作为引导基金铺底运营资金。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对母基金出资后,可凭相应证明向市财政局提出引导基金铺底资金补充申请。市财政局在审查后据实补足铺底资金,保持5亿元铺底资金规模,直至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资金完成。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季度编制并向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报送产业发展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表等报表,并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引导基金(可延伸至母基金、子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就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国家、省级财政性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暂定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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